上海26岁男子持刀伤人,致9人受伤,该男子将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精神病人杀人能否逃避法律责任?目前上海发生了一起持剪刀伤人案,一共砍伤9个人,其中有两名民警受伤。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和第234条故意伤害罪能对该精神病人进行刑事处罚。在册精神病人在册精神病人就是登记在精神病院或者医院的精神病人,已经被医生诊断为精神病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时年26岁,便是一名在册在外省的精神病人,前不久刚来到上海,如今精神病发作,砍伤近十人。据浦东的民警报道,虽然2分钟赶到现场,但是还是没有阻止刘某使用剪刀伤害6名群众和2名民警,目前民警和民众都没送进医院治疗。精神病人类别即使是在册的精神病人,也不能因为其是精神病人而逃脱刑事处罚,因为精神病人也分为三类,即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制医疗。二、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何判刑?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男子持刀砍人被警方开枪制服是怎么回事?
在3月30日中午,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30日上午10时7分许,从化警方接警,称鳌头镇凤歧村村委对面路段有一男子持刀和锄头意欲伤人。持刀男子冼某(42岁,从化鳌头人)已被送往医院救治,无生命危险。期间无其他人员受伤。通报称,民警到场后迅速疏散周边群众,并对该男子进行劝阻,但该男子不听,持刀划伤民警手部,与民警对峙。至10时30分许,该男子突然持刀冲向民警。经警告无效后,民警依法果断开枪,将该男子击伤后制服。据悉,持刀男子冼某,目前已转院。受伤警察无大碍,已出院。
深圳公安沃尔玛超市1名男子持刀伤人致2死9伤?
据报道7月16日21时许,深圳宝安区西乡金港华庭沃尔玛超市内,一名男子持菜刀伤人。宝安警方接报后迅速赶赴现场,将嫌疑人蒋某某(男,30岁,重庆人)抓获,并协助120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全力救治。该案造成2人死亡,9人受伤。经初审,蒋某某无固定职业,系单独作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破中。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至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需要做鉴定看是否构成轻伤以上,如果只是轻微伤的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涉及到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