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多人性侵事发地为河北,此事件的原委是什么?
一段视频的流出 ,视频中一名少女被多名男子性侵,女子不断挣扎、喊叫。事发之后,警方确定该事件的事发地在河北,并展开了案件调查。不久,涉案嫌疑人全部归案,详细情况不便透露。关于此事件,我主要有以下几点看法:一、遇到侵害及时报警在法治社会,我们应该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性侵的案件真的令人心痛,年龄那么小的孩子就要经受我们无法想象的痛苦。遇到伤害女孩子们, 不要隐忍,勇敢一点,在自己无能为力是,学会去求助他人。不管是你的父母也好,朋友也罢,或者警察叔叔都可以,要用正确的方式来维护自己权益。二、女孩可以学些防身术家长经常会给孩子报画画班、舞蹈班等来培养各种学习技能,但是真的不防在空闲时间也让孩子提升一下身体素质,比如学习武术、跆拳道等,段位不用多高,起码在遇到危险时,可以反抗来拯救一下自己。当然,不是说女孩子都会遇到这样的事情,毕竟社会还是一个美好的社会。这只是一个建议,以此预防,不要真的面临危险时,因女孩子比较柔弱,都无力求救。三、公安部门应严厉打击大连女孩被13岁男孩侵害未成被杀害、5岁女孩遭到男邻居性侵、女子在街头遭陌生男子的侵害,这些事情真的是一次又一次出现在我们耳目中。关于性侵这个问题,一旦发生就会对受害人产生很大的影响,希望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严厉打击,尽量减少相关案件的发生。比如:加大惩罚力度,让那些不法分子望不敢再做;给出宣传片,教女性一些实用的保护自己的方法。大家对于该事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各位在评论区留言。
少女被多人性侵事发地为河北,嫌疑人到底是谁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事情的起因。8月24日,一段疑似“少女被多名男生侵犯”的视频引发关注,有网友称视频中的男生说话疑似鲁西南一带口音。24日下午,新京报致电山东济南、泰安、聊城、济宁、枣庄等地警方,对方均表示已关注到相关视频,目前已介入调查,但不能判定视频中的行为发生在当地。网传视频显示, 一名身穿白色体恤的女生被多名男生将手脚按压在床上,另有男生实施侵犯行为。其间女生不停挣扎并呼叫“住手,放开我。”随后一名男生拿起毛绒娃娃捂住女生嘴巴。据视频发布者介绍,上述视频内容是自己在某成年视频网站上可看到的, 因视频中女生看上去像未成年人,疑似被多名男生强奸,便发帖求助,希望侵犯人得到处罚。此外,新京报记者注意到,多名网友表示视频中男生和女生说话与鲁西南一带口音相似。这就是事情大致的起因,而这件事的最后结果是这样的9月11日晚,河北邢台警方发布通报称:案件已于8月28日侦破,涉案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全部被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入侦办中。而由于这些犯罪嫌疑人都是未成年人所以暂时无法得知这些犯罪嫌疑人有那些。而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未成年人(14岁以下女)与未成年人(14岁以下男)不自愿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若14岁以上的男性强制和女性发生性关系,当然构成强奸罪,此时无需考虑对方是否成年。但犯罪的男性未满14周岁,虽然行为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着重号,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故行为构成强奸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上怎样算强奸?
我国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一)直到今天,强奸罪的受害人只能是女性。男性无论年龄一律排除。
(二)与不满十四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不包括刚好满十四周岁。
(三)如果发生性关系的两个人,男方比女方年龄还小,这对犯罪没有影响,除非男方小至不满十四周岁,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四)如果男方不知道女生年龄,或者女方隐瞒年龄而发生关系,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是正常人能判断出年龄,而嫌疑人主张没有看出,法律推定你明知对方年龄。
(五)只要是已满十四周岁自愿发生关系,不存强奸。
(六)你所说的是嫖宿幼女罪,见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这两条罪名如你所说,是产生了重合。自1997年刑法修订将嫖宿幼女罪单列出来以后,引起了法学界二十年来最大的争论。在实务上,产生极大混乱。因此,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会进行立法完善。以目前的情形你可以理解为,如果不存在金钱交易关系,是强奸罪;如果存在,可以归入嫖宿幼女罪。
(八)如果男方是未成年,与不满十四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要看男方是否满十四周岁。已满,可能构成强奸,不满,不存在任何犯罪。与《未成年保护法》无关。但是要注意,实践中不满十四周岁男生与不满十四周岁女生发生性关系,女方自愿,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基本上都不认为是犯罪。
(九)两个该年龄以下的少年少女发生关系,因为男生不满十四周岁,不构成任何犯罪。
中国的法律强奸怎样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扩展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强奸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强奸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关于认定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淫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淫妇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