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我家门口放冥币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如果是有意为之,这是一种违法行为。首先,这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其次,如果情节恶劣的,可以报警,可能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但是情节尚不构成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男子拿5万元冥币包养18岁校花,律师却称不构成诈骗,你怎么看?
派出所来了一名年轻女子,她说自己的出租屋遭窃了,有五万元现金被偷。民警立刻展开调查,很快找到了嫌疑男子刘某。刘某他声称自己根本没有盗窃,民警调查发现,刘某和吴某是偶然认识的,而刘某根本不是什么老板,只是见到吴某长得好看起了坏心思。据刘某交代找吴某,提出五万元养她,其实刘某自己本身没有钱,所以他用冥币装到袋子里包起来装成有钱的样子把冥币放她抽屉里。吴某将刘某送走后,回出租房打开袋子一看,发现说好的五万元竟然变成了冥币气愤之下就报了警。本案中刘某使用的冥币,不存在在市场中流通所以不能构成诈骗罪本案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且实际上吴女士也是因为自己被骗了,才报案认为是其侵犯自己的,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符合诈骗罪的构因果进程,刘某也有诈骗的责任,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刘某骗取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诈骗罪。刘某使用冥币与吴女士交易,冥币根本不具有假币属性,也就是说冥币根本不存在在市场中流通,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本案中没有假币的存在,因此刘某也不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女子吴某可谓是人财两失,偷鸡不成蚀把米,还成了大家的笑柄。因为吴某跟刘某达成的交易是非法的,所以她在受到刘某欺骗后,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只能自认倒霉。这件事也提醒那些涉世未深的年轻姑娘,千万不要想着去用身体换钱,一旦碰到像刘某这样的无耻之徒,恐怕要把自己气死。
用5万冥币包养女子,男子为何不构成犯罪?
这是挺奇葩的案例!话说温州一女子被人包养,委身于“土豪”后,发现自己得到的一堆冥币。女子明知被骗女,却又无法讨回公道。作者只想说,脑子是个好东西,出门可别忘记带!一、案例:女子被冥币“骗色”!在浙江温州饭店端盘子的吴翠花(化名),芳年18岁,人长得漂亮,也就被别人算计上了。44岁男子刘某主动与吴翠花接触,言语之间向其透露自己身价千万的“富豪”,家里的马桶都镶金边。经过几次接触,刘某看到吴翠花有所动心,就挑明说自己想以每个月5万元块钱的价格包养吴翠花。这个吴翠花,也是见钱眼开,竟然答应了刘某。根据约定,刘某按时来到吴翠花的出租屋,并交给用塑料袋装着的一沓钱。不知是天黑,还是心急,吴翠花当时并没有查验这些钱,就心急火燎地宽衣解带了。打发走“富豪”后,吴翠花美滋滋地打开塑料袋,打算数钱乐一乐。可谁知,袋子里装的竟然都是冥币,吴翠花顿时傻眼了,欲哭无泪。二、以案说法:刘某不构成犯罪!此事在网络上发布后,各种议论就来了,有的说到法院去起诉刘某,有的说报警抓骗子。作者只想说,把苦水咽到肚子里吧,别折腾了,越折腾越丢人现眼。1、法院不会支持吴翠花讨回“感情”债!从表面上来看,刘某与吴翠花之间似乎存在着一种合同关系,刘某出钱,吴翠花提供服务。根据双方的约定,吴翠花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刘某未真实出钱,存在违约行为。吴翠花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让刘某承担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失呢?不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双方的约定,刘某出钱包养吴翠花,这一行为肯定是违背道德准则,不符合良好习俗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能否告刘某诈骗罪?很多网友认为,刘某虚构事实,使用冥币诈骗了翠花的“身体”,让她作出错误的表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说骗的是钱或者物,“身份”不能作为诈骗罪的侵犯客体,包括骗感情的爱情骗子,都不能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能否告刘某强奸罪?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要不回来钱,将骗色的刘某送进监狱,那也解气呀!但在此案中,刘某显然没有违背吴翠花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意愿,也没进行强制,最多只能算是“骗奸”,并不属于强奸。关于骗色是否构成强奸罪,《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行为人利用职权引方,女方甚于互相利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刘某用冥币冒充人民币是否构成犯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人民币和外币,伪造即仿造,按照人民币和外币的花色、花纹、排版、大小、图案、纸张等特征做出足以以假乱真的假币,目的是进入市场进行流通。本案中刘某使用的不是伪造的人民币,而是冥币,两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且冥币不以流通为目的,而是祭祀用品。所以,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三、恋爱中被骗色怎么办?在包 养过程中被骗色,只能把苦水往肚子里咽了。如果在恋爱过程中,被“骗色”那又是另一码事。2014年,上海法院曾作出第一例“贞操权”赔偿案,其中的案例要点,是可以借鉴的。在那个案例中,江某故意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以未婚青年身份与彭女士进行交往,诱骗彭女士多次发生性关系。事后,彭女士发现江某已婚事实,且又没有离婚打算,遂将江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江某男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法院审查后,认定江某已侵犯彭某女的贞操权,彭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酌情确定为3万元。钱虽少,那也是讨了一个说法。法院支持受害女性的索赔要求,主要是针对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友行为,对于一般交友过程中发生的骗色行为,法院比较难以支持。这主要是我国法律对贞操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停留在专家学者的理论文章之中,难以作为判案依据。上海法院支持贞操权,也仅是一次破冰之作、一种探索尝试。有女性朋友受此类伤害的,可以尝试以此理由进行起诉。写在最后:文章的结束,我们再回到吴翠花被“骗色”一案。从法律角度来讲,是难以替她讨回公道的。我们只想告诉吴翠花:脑子是个好东西,出门可别忘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