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认真处理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反映的各种问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围
1、值班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和上班时间手机关机造成无人接听电话的。
2、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后,不向值班领导报告或不安排服务的。
3、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手信访件不认真处置,造成情况恶化的。
4、信访责任人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指挥安排的。
二、追究内容
1、发生上述情况原因。
2、值班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3、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究办法
1、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或电话无人接电的,发现一次扣除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2、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事项不报告值班指挥或不安排服务的,扣年终考核评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
3、信访工作人员不服从值班指挥调度或不认真处置所接信访件,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分各1分,不及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分1.5分,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4、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安排,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分1分,并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中的信访工作部分全部分数,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
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追究单位及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信访工作重点管理
对在信访工作考评中排在后两名的单位或部门,将实行重点管理。在重点管理期间,对该单位及领导在评选先、优、模方面予以一票否决,重点管理期间时限每次为半年。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集体上访的;
2、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上访,责任单位领导接到劝返接领通知后行动不迅速,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党政机关,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再次越级上访的;
3、对应当由党政领导或责任人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不明确包案领导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
4、对本单位老上访户的稳定、控制措施不落实,致使上访人长期到县、乡或省、市缠访、闹访的;
5、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村、单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局党委做出检查:
1、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50人以上重复到县、乡上访,30人以上越级到市上访,或10人以上越级赴省上访,或5人以上越级进京上访,发生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群众发生越级上访后,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按规定 时限赶赴现场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上访群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释,而是上交矛盾,引发群众到县、乡集体上访的;
4、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群众的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6、不顾大局,以单位和个人利益为目的,不顾群众的根本利益,引发矛盾纠纷,造成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上访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1、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无序越级上访较为突出的;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不妥,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异常信访行为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群众集体上访后,对党委政府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群众重复上访的;
4、对本单位重大、异常信访问题或老上访户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众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拒不查处,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的;
3、拒不执行省、市、县、乡对重点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或被控告人、被检举人贿赂的;
5、扣压、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6、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
7、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被通报批评的村或单位,从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被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从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取消各类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被责令作出检查的党政领导干部,从作出检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局党委表彰先进个人的评选。
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哪些不同之处
办法首次对信访工作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解决了实践中理解不一、难以界定和把握不准的问题。对信访工作督查的主体、内容、频率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每年至少就信访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办法还完善了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中,应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同时,办法强化了信访工作问责力度,提出六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分别是违反科学民主决策、信访工作程序、群众纪律,以及对集体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当,落实信访部门相关建议不力等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划分原则,对集体责任,分清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对个人责任,分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
国家信访局受理范围
信访事项的受理(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的原则,负责受理本机关职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受理后应以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二)对检举、揭发类事项,应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三)信访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1.不属于本机关职能职责范围的;2.采取走访形式,但跨越应当受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反映的;3.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信访人仍就同一事项重复信访的;5.其他属于不予(再)受理范围的。(四)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应采取书面、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人,并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不予(再)受理告知书只出具一次。(五)对不予(再)受理信访事项,不得转送其他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地方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六)对国家信访局转送或交办的下列信访事项,相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应予受理:1.属相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职责范围的;2.涉及党和国家有关重要工作的意见建议,应送相关机关参考的;3.涉及地方基层单位,但属垂直管理的机关职责范围的;4.其他应转送相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处理的。(七)对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局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八)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央和国家机关职能职责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请国家信访局协调。
最新信访工作条例的发布机关有什么不同
首先,新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印发规格要高于《信访条例》,前者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而后者是国务院2005年1月10日发布的条例。其次,《信访工作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生效,并将替代《信访条例》,《信访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废止。第三,《信访工作条例》强化了党领导信访工作,该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而《信访条例》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的条例。第四,《信访工作条例》更能体现新时代要求,是建设法制化中国的新法规;而《信访条例》在生效并实行了17年后,已经不合时宜。第五,《信访工作条例》提出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五大原则,这是原条例中所没有的。
信访津贴发放人员范围
法律分析:发放范围调整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专职从事直接接访工作的人员、其他信访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内部辅助从事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人员。法律依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一、一线信访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专职从事直接接访工作的人员。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各级信访部门和各单位信访部门内部辅助从事与信访工作有关的人员。三、各级信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明确提出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具体意见,严格岗位管理,杜绝平均发放,并将岗位审核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备案。省本级一线信访工作岗位和其他信访工作岗位的人员名单经省信访局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纳入工资统发。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扩大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信访岗位津贴发放依据
法律分析:享受信访岗位津贴的,必须是从事信访工作的公务员。人社部规定在关于调整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发放范围与对象: 各镇(区)、县有关部门专职负责信访工作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具体人员的确定由县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