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首都机场爆炸案的案发经过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某某因对相关部门的处理不满,遂于2013年7月20日6时30分许,携带装有自制爆炸装置及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的绿色帆布背包,坐轮椅从山东省鄄城县乘坐长途汽车前往北京,后于当日15时许抵达北京丽泽桥长途汽车站。为规避安检,被告人冀某某将爆炸装置捆绑于裤腿内出站。后被告人冀某某乘坐出租车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18时20分许,被告人冀某某在上述地点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某某双手之间来回倒换。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民警接报警后,于18时23分许赶赴现场对冀中星进行劝说,同时紧急疏散到港旅客。18时24分许,被告人冀某某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左前臂远端缺失”(经鉴定为重伤)及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造成民警韩某“双上肢、颈部、双眼爆炸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被告人冀某某被当场抓获。
7·20首都机场爆炸案的介绍
2013年7月20日,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自山东省鄄城县居住地乘长途汽车独自来北京,当晚18时许至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在遇到警察现场执法时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一名警察轻微伤。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冀中星被警方当场控制。2013年10月15日上午9时,“首都机场7·20爆炸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被告人冀某某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称需要回去考虑一下。12013年11月29日,据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消息,首都机场爆炸案二审维持原判,冀中星被判刑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