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

时间:2026-01-01 22:29:33编辑:流行君

国家统计局是什么级别的行政机构?

是国务院直属级别的行政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于1952年8月成立,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主要职责是:(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制定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起草统计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全国统计工作。(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拟订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国性基本统计数据。(六)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九)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国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监督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十)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十一)建立并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十二)收集、整理国际统计数据,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组织实施国际间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职能

国家统计局的级别

副部级。国家统计局是副部级单位,一把手也对应的副部长级别。 国家叫部、委的都是正部级,比如交通部,发改委。 叫局的、署并且归国务院直属的都是副部级,比如统计局,审计署。 叫总局的、总署的则是正部级,如工商总局,出版总署。国家统计局是副部级单位,但是现在的局长宁吉_是发改委副主任,排名比较靠前,应该高配了正部级。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直属机构主要为总局和局,还有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参事室,总局、总署级别为正部级,局为副部级。副局长为中管正局级,各司局单位正职为副厅级(范围内部的正局级),副职为副局正处级(实际上大于正处一点)处级部门跟国务院正部级部委一样都是处级(实际上处级及一下没有跨单位的可比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国家统计局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

  答:2008年7月,国务院批复了国家统计局与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函〔2008〕60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作为统计上划分城乡的依据,不改变现有的行政区划、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机构编制,以及土地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规定。   《规定》明确了统计上如何确定城镇和乡村,即以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乡村。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乡村是指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通过城乡分类代码可以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城乡分类代码以1开头的表示是城镇,以2开头表示是乡村。具体含义如下: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是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中国推荐性标准。2008年2月1日,GB/T2260-2007全部代替GB/T2260-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016年12月23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21-50表示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81-99表示省(自治区)辖县级市。

01-20、51-80表示市辖区、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市辖特区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中的县级市,01一般不被市辖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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