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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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台新闻综合广播的事业建设与发展

50多年来,湖北人民广播电台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湖北人民广播电台的发展更加突飞猛进。建台初期,湖北电台只有1套节目、1台20千瓦的中波发射机。现在,湖北电台共有5套节目,全天播音超过100个小时,电波覆盖面除神农架林区外可及全省范围。湖北电台第一套节目为综合节目,播出频率774千赫、1404千赫、短波3940千赫,并且播出信号已上星(亚洲II号卫星)。中心机房发射功率为200千瓦,铭牌总发射功率(含地方骨干转播台)共407.5千瓦,日播出21小时,中波、短波、调频、卫星广播相配套的覆盖网,综合覆盖率达87%,可覆盖湖北全省大部和周边省份部分地区,美、英、德、法、意、瑞士、芬兰、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中东、东南亚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听众可通过短波频率收听、其它大部分地区可通过卫星接收到湖北台节目。湖北电台第二套节目为经济频道,播出频率为调频99.8兆赫,日播出21小时,播出信号已上卫星,正在进行全省覆盖。目前已有三个发射点,总发射功率30KW,覆盖武汉、鄂西北、江汉平原等地区,正向省内其他地区扩展。第三套节目为文艺频道,播出频率为103.8兆赫,发射功率10千瓦。第四套节目为交通音乐频道,播出频率为107.8兆赫,发射功率5千瓦。第五套节目为健康娱乐频道,播出频率为96.6兆赫,发射功率3千瓦。这3套调频节目日播出时间均超过20小时,主要覆盖武汉及周边地区。湖北电台最初第一套和第二套节目的发射设备为电子管发射机,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过逐步更新,目前,所有5套节目全都采用了具有当代先进水平的“全固态电子广播发射机”,极大地提高了发射质量。在节目制作、播出方面,建立了国内先进的音频工作站网络系统,建成录制、播出等各类站点40多个,同时投资上百万元购置数字播出设备,开始实现广播节目制作、播出的网络化、数字化。从2002年底到2003年中,湖北电台投资100多万元,初步建立起了自己的局域网,为办公自动化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电台的国际互联网站也基本建成,湖北台又有了一个新的对外宣传的窗口。2000年6月26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湖北电台承办的荆楚新闻网站正式开通。该网站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建立,具有权威、全面、互动、及时的品牌形象。

湖北电台新闻综合广播的广播新闻与文艺宣传

50多年来,湖北人民广播电台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紧密结合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开办各类节目,进行广播宣传,成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全省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现代化宣传工具。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湖北人民广播电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在广播宣传内容、形式、节目设置、、编排、播音等方面不断创新改革,使广播宣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加强了新闻性、教育性、参与性、服务性、娱乐性,开发广播功能,提高宣传质量,发挥了广播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受到广大听众的热烈欢迎。新闻宣传是广播宣传的主体。湖北电台中波一套节目除了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全国新闻联播》等主要节目外,每天自办新闻13档。其中,重点新闻节目为7:00《早间新闻报道》、12:00《都市新闻》、18:00《全省新闻联播》和早晚7:30《焦点时刻》,此外还有简明新闻、体育新闻、新闻搜索、晚间新闻、天南地北和广播论坛等,全天播出新闻200条左右。社教节目是湖北电台新闻宣传的重要方面。这方面的节目主要有《今日农村》、《学习与思考》、《老年天地》、《法制园地》、《今夜不寂寞》、《就业指南》、《健康乐园》等等。组织大型系列报道,并将播出稿结集出版,这是湖北电台新闻宣传的一个强势项目,也是在全国广播界享有盛誉的拳头产品。从1985年以来,湖北电台差不多每年推出一个系列报道,如《汉江行》、《长江行》、《可爱的家乡》、《情系大别山》、《湖北边界纪行》、《党旗下的报告》、《开放的大别山》、《’97三峡大行动》、《看襄樊》等。这些大型系列报道广播后出版发行,成为宣传湖北的系列丛书。《星期天特别节目》、《774直播室》《今夜不寂寞》等板块节目的先后开设,集新闻性、知识性、娱乐性和服务性于一体,融听众参与、主持人引导为一炉,增强了节目的可听性和听众参与度,为广播宣传的发展开创了新天地。文艺宣传加强贴近性,深受听众喜爱。湖北人民广播电台的文艺宣传坚持“两为”和“双百”方针,突出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不断改进节目,提高质量,受到听众普遍欢迎。既开办了《每日金曲》、《空中戏院》、《小说连播》等传统性节目,又先后开办了《广播剧院》、《相声荟萃》、《欢声笑语》、《综艺直播网》、《相约好时光》、《民众乐园》、《文化大蓬车》、《真爱人生》、《午后90分》、《歌声与笑声》、《八音彩虹》、《文艺百花园》等欣赏性、娱乐性板块节目。在1986年开办立体声文艺广播的基础上,1991年又成立了湖北文艺广播电台,《开心六六顺》、《心心心》、《双桅船》等一批名牌节目应运而生。文艺广播内容丰富、品种齐全、雅俗共赏,受到听众的好评。从20世纪90年代之后,湖北人民广播电台逐步开拓与市场经济接轨,面向全国、全省各行各业,提供广告宣传服务。

湖北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繁荣和发展我省广播电视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及县辖广播电视台)以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引进、交换的,通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他公用传输网络、大屏幕电视墙等形式向公众传播的各类视听节目。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引进、播出活动,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策划、培训等相关业务,通过公用传输网络向公众传播各类视听节目及从事电视摄像、刻录、复制服务等经营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鼓励支持国产优秀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努力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禁止制作、播放任何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节目。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工作,市(含自治州,下同)、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工作。
  中央在鄂单位、驻鄂部队及省属单位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引进、播出机构及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由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直接审批管理。第二章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第六条 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一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大型的,重要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须经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看同意后方可播出。第七条 申请设立专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兼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第八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负责对该机构的年度制作计划和制作内容进行审定的上级主管单位;
  (二)有5名以上具有广播电视专业中、高级职称或相应业务经历和水平的专职创作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设立电视剧制作机构,应当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长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
  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证》的机构,需长期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的,仍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申领电视剧制作长期许可证,方可长期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临时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的,可向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电视剧制作临时许可证》。《电视剧制作临时许可证》只限于所申报的电视剧剧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剧目。第十条 申请设立长期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电视剧制作业务相适应的制片人、编制、导演、摄像等专业主创人员,主创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已参与制作3倍以上电视剧并曾在省以上电视台播出;
  (二)有同时摄制2部以上电视剧所需的专用设备和制作电视剧的专项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电视摄像、刻录、复制等服务业务以及开展视听节目策划与培训等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经所在地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从事电视摄像、刻录、复制等业务的应取得《电视摄像录制服务许可证》,其摄像、录制技术人员应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独资或与境内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设立、经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或电视剧制作机构。第十三条 电视剧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禁止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转包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发行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繁荣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建设、使用和保护,节目的制作、播放和传送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等。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无线台站、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监测台(站)、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第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广播电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管理和相关公共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相关公共服务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播电视监督举报和服务投诉制度,及时处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行业研发、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设智能化、集约化的广播电视技术平台,整合各类传播形式和节目资源,创新节目内容、业务形态和服务模式,实现平台、节目、人才、技术等要素共享融通,推动广播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高广播电视服务质量。第八条 广播电视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行业服务、实行自律管理。

  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第九条 对在发展广播电视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传输覆盖网第十条 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按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作、播放节目。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第十二条 设立广播电视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站。

  广播电视站不得出租、转让、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编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专项规划,加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设,加快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与电信网、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推动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第十四条 全省设立统一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实行统一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已建成的有线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电视分配网应当按照规划与全省统一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城市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公共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其建设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已建住宅区、公共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没有广播电视传输覆盖配套设施,需要接入广播电视信号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广播电视传输覆盖配套设施。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广播电视设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护要求。

  工程建设暂时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主体应当在施工前十日告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协商制定解决方案。第十七条 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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