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的现任市长
兰开驰,男,汉族,1961年4月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1980年8月参加工作,198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财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现任中共雅安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1978.09—1980.08绵阳财贸校商业管理专业学生1980.08—1982.08绵竹县食品公司工作,曾任公司团总支副书记、商业局团委书记1982.08—1984.08共青团绵竹县委副书记(其间:1982.10—1983.01在四川省团校学习)1984.08—1986.09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党政干部管理专业脱产大专学习1986.09—1987.05绵竹县商业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1987.05—1993.03绵竹县商业局局长、党委书记1993.03—1997.04绵竹县(市)经协办主任兼清平乡党委书记(其间:1994.09—1994.12在德阳市委党校中青班学习;1995.03—1995.06在四川省委二党校中青年班学习)1997.04—1998.01绵竹市计划委员会主任兼清平乡党委书记(1995.08—1997.12在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本科学习)1998.01—1998.07绵竹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1998.07—1999.07绵竹市政府市长助理兼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1999.07—2002.05绵竹市政府副市长(1997.09—1999.08四川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研修班学习结业;1998.09—2001.07省委党校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2002.05—2003.01中江县委副书记、代县长2003.01—2006.06中江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其间:2004.02—2004.07在省委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06.06—2006.12德阳市旌阳区委书记2006.12—2009.01德阳市旌阳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08.02—2008.03中央党校县委书记班学习)2009.01—2009.02德阳市政府副市长,旌阳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2009.02—2009.03德阳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绵竹市委书记2009.03—2011.07德阳市委常委,绵竹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11.07—2011.08宜宾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提名人选2011.08—2011.10宜宾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提名人选、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2011.10—2011.11宜宾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分工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11.11—2013.04宜宾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党组副书记,四川宜宾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09.12—2011.12西南财大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习毕业)2013.04—2013.06雅安市委副书记2013.06—2013.10雅安市委副书记,市国资委党委书记2013.10—2013.11雅安市委副书记,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四川雅安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2013.11-2014.02雅安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四川雅安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2014.02-2014.03雅安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国资委党委书记,四川雅安经开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兼)2014.03雅安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疫情期间社区不让回家怎么办
法律分析:建议遵守当地疫情指挥部的指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因为疫情当地不让回家合法吗
法律分析:
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看,如果限制员工回家是出于疫情管控的需要采取的必要手段则不违法。如果是因为满足企业日常运营的需求,需要员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处理。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第二条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句话对么,
这句话是错的,正确的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扩展资料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回顾历史可以发现,我国宪法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作为国之九鼎重器,宪法构成了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保障。由此而言,国家宪法日的意义正在于,塑造全社会的宪法信仰,夯实依宪治国的法治基石,凝聚共同奋斗的政治共识。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确定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促进了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二)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三)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