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万存款不翼而飞

时间:2026-01-17 12:58:56编辑:流行君

存银行钱不翼而飞谁赔

法院一般认为,在储蓄合同关系下,银行和持卡人须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银行负有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持卡人则应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等信息。调查发现,发生银行卡盗刷的案件大多类似,但各个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银行的担责比例不等,有的是银行承担全部责任,银行赔偿储户全额损失;有的是银行承担主要责任,银行赔偿储户大部分损失;有的是责任对半开,银行赔偿储户50%的损失。法院依据什么来判定双方责任大小?业内人士称,由于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规定,各地法院在法律适用上也有所差别。有法官接受采访时称,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是看双方过错的比例大小,原则上倾向于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因被盗刷事实成立,且储户提供了相关证据,大部分储户起诉银行都能获得相应赔偿。【拓展资料】银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一、民事责任在民事法律上,即便储户无法证明本案银行方或经办工作人员存在高息揽存的欺诈行为,基于存款事实及记录,银行与储户之间也存在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方应尽谨慎管理义务,如果储户不存在过错或违约的情形下储户存款无故失踪,银行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为本金加利息(包括约定利息,没有约定利息的,按法定利息计算)。二、刑事责任如果经过警方调查后,银行方或银行经办工作人员存在高息揽存的欺诈行为,导致储户存款无法追回,严重侵害金融秩序及公民个人财产,那本案就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如果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作私用或据为己有,还有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或贪污罪,相关人员都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警方调查后,如果是社会人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骗取储户存款且数额较大以上的,相关人员则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金融凭证诈骗罪,根据其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等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如果银行方涉案工作人员存在上述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话,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定,作为国有银行的工作人员自然会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现在网上流传的事:8000万“存款”的不翼而飞 ,是什么银行发生的事???

农行扬州分行江都区浦头支行
 日前,有知情人士透露,今年9月,同属地的一家上市公司旗下子公司,在上述国有大行东部某支行连续两次存入共8000万元存款,然而一个多月后,该公司利用网银查看账户时,却发现该账户资金仅余1万元,巨额存款神秘失踪。遂报警。
储户无辜还是共谋?
  事非偶发,记者此前也接触到两起类似案件。
  一起发生在浙江金华,目前当地一家医药公司仍在为5年前的一桩旧案奔走。事情要从2007年说起,当年初,该医药公司负责人陈天民多次收到当地一家上市银行分理处主任寿某的请求,将公司存款全部存入其分理处,完成其吸储任务。
  但由于该医药公司地处开发区,办理公司财务结算交通不便,故未予同意。
  此后,该医药公司旗下开始组建一家宾馆,由于宾馆建设和装修马上开始,包括医药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股本金陆续到位,加上向当地一家地方银行的贷款,一共沉淀资金接近1000万元。
  彼时,寿某的丈夫刘某就在该医药公司上班,通过丈夫迅速得知此事的寿某,再次找到了医药公司负责人陈天民,经过再三恳请,陈天民同意将800多万元存入该分理处。陈某代理律师向记者出示了800多万元转到陈天民在该分理处新开设账户的相关证据。
  时隔半年之久,据上述医药公司人士称,2007年6月,在医药公司工作的刘某利用工作之便,以银行卡升级更换磁卡为由,掌握了陈天民的银行卡,而寿某之前已获取陈天民的银行卡密码。
  此后,根据上述律师提供的证据,寿某分别将850万元打入“郑捷”等多人账户。根据郑捷证词,寿某借款给他,利息较高。
  但寿某对此的说法是,应陈天民请求帮其介绍客户,赚取高额利息。双方各执一词,5年过去了,相关部门仍迟迟未下结论。
  另一起案例是今年早些时候,本报记者曾报道的涉及工行某支行负责人挪用900万存款的案件。案情与上述浙江金华案件相似,储户张菊花900万元存入上述工行支行后,发现资金被转走。上述工行支行负责人承认将900万用于发放高利贷,投向了房地产等领域无法收回,但坚称是张菊花主动将银行卡和密码给了他,让其代为理财。
  据记者获悉,相似的报案四年后,截至目前,相关机构也未对该案给出确切结论。相关代理律师仍在奔走寻找证据,但资金是否可以追回仍不得而知。
  纷繁的利益面前,储户究竟是无辜还是一定程度上与银行形成共谋,或许只有当事人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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