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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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兵工作条例区别

你好,解读新《征兵工作条例》原《征兵工作条例》共有10章49条,修改后的条例为10章55条,其中修改22条,合并2条,增加7条。通过讨论分析,大家普遍感到,修改后的《征兵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了兵役登记制度,拓展了征集兵员范围,规范了征兵工作的程序方法,健全了对违反征兵工作法规行为的惩处机制,回答和解决了征兵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主要内容有:一、应征的年龄要求更明确。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现改为:“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即规定了服现役的年龄下限。二、兵役登记工作更完善。原条例关于兵役登记有3条,修改后为4条。不同的有:一是条例允许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接到兵役登记通知后“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代为登记”。二是要求“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民武装部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并按照兵役机关的通知及时返回应征”。三是要求“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监督其按时应征,并提供方便”。三、兵员征集的范围更宽。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志愿兵的工作,由各级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四、突出了征兵办公室在征兵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地位。原条例在第三章《体格检查》和第四章《政治审查》中,没有明确征兵办公室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工作中组织领导的地位,修改后的条例在第十六条、第二十条中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五、明确了优先批准服现役对象。对革命烈士和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姊妹优先批准服现役问题,原条例没有涉及。但在实际操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确实有优先批准上述人员服役的情况。修改后的条例在第二十四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六、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在征集兵员工作中的地位。由于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派出机构,原条例中没有明确街道办事处在征兵工作中的地位,修改后的条例在第七条第四款、第十条第三款中加以明确。


征兵工作条例属于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工作的军事行政法规。1985年10月2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5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分为总则,兵役登记,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定新兵,交接新兵,运输新兵,检疫、复查和退兵,经费开支,附则。共10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①兵员征集的对象。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22岁以前未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女性公民可根据军队需要被征集服现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现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②征兵工作领导机关的组成及其职责。全国的征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国防部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承办;各军区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③兵役登记的组织与实施。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进行兵役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④体格检查的组织与实施。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征兵任务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负责体格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新兵的身体质量。⑤政治审查的组织与实施。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⑥审定新兵的组织与实施。县、市征兵办公室在审定新兵时,应对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全面衡量,择优批准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现役。⑦新兵的交接。交接新兵工作,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的办法进行。征兵开始时,各级征兵办公室应与部队建立密切联系,妥善商定新兵交接的有关事宜。县、市征兵办公室对集中的新兵,在起运前应当进行全面观察,发现因政治、身体情况变化不符合新兵条件的,应当及时调换,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队。⑧运输新兵的组织与实施。部队应在征兵开始日的15天前,按照规定提出本单位新兵运输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新兵的人数和乘车、船、飞机起止地点,按照运输的有关规定,向军区联勤部门提出本地区新兵运输计划。铁道、交通、民航部门根据新兵运输计划,及时调配运输工具,保证新兵安全到达部队。县、市征兵办公室和接兵部队,应当按照运输计划按时组织起运。⑨检疫、复查和退兵。新兵经部队检疫和复查,因身体、政治情况不符合条件不宜在部队服现役的,作退兵处理。⑩对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处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部队人员在办理征兵工作时,对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条例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征兵工作、保障兵员质量具有重要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五十条: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征兵工作行为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依照兵役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征兵的条件和要求

法律分析:1.年龄条件: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2.文化条件: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优先批准高学历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大学毕业生和理工类大学生入伍。2020年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及正在普通高校就学的学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也应当征集。3.身体条件:身高160CM以上;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正常。具体条件要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4.政治条件: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具体条件要符合《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及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现在征兵的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一、当兵需要些什么条件1、对象和范围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2、政治条件纹身刺字带政治性问题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有碍军容的;被判处过徒刑、拘役和管制,被依法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在单位被开除公职、厂籍、学籍,以及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有流氓、卖淫、嫖娼、吸毒、盗窃、抢劫、诈骗行为的,都不能被征集入伍。3、身体条件男青年不低于1.62米,女青年不低于1.60米;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对身高符合标准,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特勤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右眼视力不低于4.8,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征兵在体检时新增加了心理检测内容,通过一些设计好的题目检测应征者的智商和心理素质,并能检测出应征青年是否有精神病家族史,以进一步提高兵员的质量。征兵工作明确优先征集学历高者以及应届毕业生入伍。本科生年龄放宽到24岁,同时全面面向社会征集女兵。征兵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术,下同)学校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0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9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征兵年龄男青年为2009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年龄为17至22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高职(专科)和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年龄参照男兵征集年龄规定执行。二、征兵报名流程1、网上登记每年8月5日前,有应征意向的男性大学生(含在校生、应届毕业生)可登录“全国征兵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符合国家学费资助条件的,同时还应下载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分别交所在高校征兵和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2、初审初检大学生在毕业离校或放假前,根据学校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领取兵役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的《登记表》、《申请表》。3、体检政审大学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选择一个作为自己参军入伍的应征地。征兵开始后,应征地兵役机关会将具体上站体检时间、地点通知大学生本人,大学生可根据通知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高校在校生持学生证)以及审核盖章后的《登记表》、《申请表》直接参加应征地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的体格检查,由当地公安、教育等部门同步展开政治联审工作。4、走访调查政治联审和体检初步合格者,将由县级征兵办公室通知大学生所在乡(镇、街道)基层人武部,安排走访调查。5、预定新兵县级征兵办公室对体检和政审双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为预定新兵。6、张榜公示对预定新兵名单将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7、批准入伍体检、政审合格并经公示的,由县级征兵办公室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学生凭《入伍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享受义务兵优待,等待交接起运,统一输送至部队服役。申请学费资助的,还要将加盖有县级征兵办公室公章的《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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