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是选举产生的吗
居民委员会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在中国的城市地区有4亿多居民通过这一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基础,也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在中国的城市地区有4亿多居民通过这一制度直接行使宪法赋予的自治权和民主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拓展资料:为什么要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对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是指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对本村村民是否具有参选资格履行的登记手续和资格认定工作,是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进行人数统计的基础工作。对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的目的是保障有选举资格的村民不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防止没有资格的村民参与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居委会是选举产生的吗
居委会是“居民委员会”的简称。对于居委会专门有一部法律叫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它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义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此看来,“三个自我”为主要特征的居委会是一个自治性质的组织,并不能独立行使任何政府职能。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都是由区政府或者由不设区的市政府决定。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上述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所谓“有选举权的居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居民,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也就是说居委会的成立、撤销、调整是由政府决定,但是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是由居民选举产生。
居委会怎么选举
居委会选举方法:1、投票程序,一是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秘密写票处,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二是清点参选人数;三是推选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四是清理票箱;五是发选票;六是宣布纪律和注意事项;票人员;七是选民填写选票并按顺序投票;八是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在此过程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场公布。2、确认选举结果。需要确认的内容,一是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二是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三是候选人获得参加会议人数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3、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社区持 《社区居民选举证》的选民或者由每户派的代表,也可由居民小组选举代表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多数选票,始得当选。4、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区所在地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