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院治疗医疗费赔偿问题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自然失效,该《办法》第39条规定的“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不应当再作为审判的依据,然而,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这方面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很多审判人员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仍根据《办法》第39条规定,对擅自转院、出院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笔者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处理民事赔偿应以民法通则为准。如果对未经原治疗医院同意并经公安机关准许的伤者、残者擅自转院、住院、治疗的情况,如果不区分实际情况,一律不予赔偿,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平原则相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不再授权公安机关行使这项权力,因此,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需要抢救和住院治疗所花费的费用就应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任何部门作为这方面的法定部门,立法的愿意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的伤者能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行政机关毕竟不是医疗专业部门,如果加设一个行政机关作为批准机关,势必造成许多危重病人耽误治疗的情况,因为对病人治疗的权威部门还是治病救人的医疗机构。
2023未经医院批准擅自转院,治疗费用如何赔偿
一、未经医院批准擅自转院 徐某某驾驶小型客车由集镇驶往家中,当车行至一弯道处,由于车速过快来不及制动,将在路边行走的姚某某(女,2001年5月出生)撞倒,前轮从其身上辗压而过,事后立即送往丰城市人民医院治疗。治疗期间,姚某某家属发现主治医生与徐某某系远房亲戚关系,怀疑其不能认真治疗,于是在入院第7天擅自转入XX第一附属医院继续治疗。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徐某某负全部责任。通过司法技术鉴定,姚某某构成伤残八级,占全残的25%。在丰城市人民医院、XX第一附属医院分别花费医疗费23966.20元和73998.23元。双方协商无果,姚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徐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368,425.35元。二、转院的治疗费用如何赔偿 对姚某某擅自转院后所发生的费用如何负担,本文认为,姚某某转院继续治疗存在一定原因,即主治医生与徐某某系远房亲戚关系,客观上会引起对治疗效果的合理怀疑从而影响治疗信心,擅自转院情有可愿。所以,对法律规定赔偿项目的合理费用应获支持,因擅自转院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予以驳回。 (一)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有法可依。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可见,如果姚某某入住XX第一附属医院所花费的相关费用得不到合理支持,则有悖法律规定。 (二)姚某某擅自转院治疗可视为例外。在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中,虽然作出了“未经医务部门批准擅自另找医院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规定,但也允许有“例外”情形。正因为主治医生与徐某某有亲戚关系,在医疗实践中就完全可能出现主治医生帮助徐某某过分节约医疗费用支出问题,如治疗方法及药品的选择,这些都会直接影响到治疗舒适度或者治疗效果,从而让患者对医方产生不信任感,因此可将姚某某擅自转院视为 “例外”。 (三)医疗部门作出转院限制规定有强制消费之嫌。医患关系虽具特殊性,但实质上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部门是服务者,患者为接受服务对象。从患者私权考虑,其有权选择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机构产生不满意或者不信任,也有权中止接受服务,不受任何部门、个人干涉与限制。在现实中,一些尤其是经济效益见差的医疗部门,存在患者资源紧缺情况,于是转院限制性规定就成了他的“尚方宝剑”,从而限制患者转入其他条件更好的医疗部门接受治疗,确有强制消费之嫌,对患者显得不公,尤其是在医患关系日见紧张情况下,也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 (四)对擅自转院治疗作出限制性规定具有必要性。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维持医疗秩序角度考虑,可对擅自转院者在获赔项目及金额上进行合理限制,如转院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对超出首入医院住宿费、护理费标准的开支,享受特殊医疗服务所支出的费用等,由受害者自己负担,不列入损害赔偿范围,这样显得更加公平合理,也可有效减少舍近求远接受治疗现象发生。 综合上面的介绍,未经医院批准擅自转院转院要根据实际确定相关费用。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未经医院批准擅自转院有什么后果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
医疗保险可以报销转院交通费吗?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小诺解答:您好!医疗保险是不可以报销转院交通费的。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费用还有:(转)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话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险单号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医疗保险能报销转院交通费吗
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诊疗项目主要分为五大类,即服务项目类、非疾病治疗项目类、诊疗设备及医有用材料类、治疗项目类、以及其他类。即:(转)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话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险单号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提醒您,其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是不可以报销转院缴费用、急救车费、护工费等。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