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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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目录

第一部分 内容辅导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编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第六章道家的法律思想第七章法家的法律思想第三编 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第九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十章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十一章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第十二章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第十三章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第十四章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第五编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第十五章近代地主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第十六章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第十七章洋务派的法律思想第十八章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第十九章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第二十章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第二部分模拟试题漠拟试卷(一)膜拟试卷(二)醭拟试卷(三)莫拟试卷(四)第三部分历年试卷及参考答案一九九九年上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二OOO年上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二OO一年上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二OO二年上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二OO三年上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目录

导言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二、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目的第一章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夏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第二节 周公对夏商神权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一、“明德慎罚”思想二、“礼治”思想三、周公“明德慎罚”与“礼治”思想的影响第二章 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管仲一、“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二、“修旧法”与“令顺民心”第二节 子产一、注重人事,厉行改革二、铸刑书,公布成文法三、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第三节 老子一、崇尚自然法二、抨击人定法三、无为而治、小国寡民与息讼思想第四节 孔子一、“礼”与“仁”相结合的思想二、“德主刑辅”思想三、“为政在人”第三章 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墨子一、“兼相爱,交相利”二、法律起源论与刑赏论第二节 孟子一、仁政思想二、民贵君轻说与暴君放伐论三、“尊贤使能”与“徒法不能以自行”四、重教化,省刑罚五、性善论第三节 荀子一、唯物主义自然观与礼法起源论二、重礼思想三、重法思想四、贤人治国论五、性恶论第四节 庄子一、崇尚自然法,批判人定法二、批判礼乐仁义三、批判“圣者”与“知者”四、批判君主与权势五、“绝对无为”论与“至德之世”说第五节 商鞅一、变法思想二、“垂法而治”的法治论三、“刑无等级”思想四、重刑思想与“以刑去刑”五、“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第六节 韩非一、韩非法治观的理论基础--历史进化观与人性论二、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三、韩非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四、韩非法治观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第四章 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秦始皇与李斯一、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二、维护极端君主专制三、崇尚“法治”,推行严刑峻法四、实行文化专制第二节 贾谊一、“民为国本”和“攻守异势”说二、礼法结合,以礼为主三、“黥劓之罪不及大夫”的特权思想第三节 刘恒(汉文帝)一、奖励农耕,轻徭薄赋二、约法省刑,去严除苛三、严于律己,虚怀纳谏第四节 董仲舒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一统纪”、“明法度”二、三纲五常说三、德主刑辅说四、《春秋》决狱和“原心定罪”第五节 王符一、为政之要,首在安民二、重德化三、明刑罚四、用贤才第六节 仲长统一、人事为本,天道为末二、德教为本,刑罚为辅三、变革制度,利时便物第五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曹操一、“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二、“惟才是举”与“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刑”三、赏罚分明与以法治军第二节 诸葛亮一、审势立法,厉行法治二、“科教严明,赏罚必信”第三节 王弼一、“名教本于自然”说二、无为而治论三、反对严刑峻罚第四节 嵇康一、“越名教而任自然”说二、“以《六经》为芜秽,以仁义为臭腐”三、“刑本惩暴,今以胁贤”第五节 杜预一、“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二、立法“必审刑名”三、“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第六节 张斐一、“以理统法”与“以礼率律”二、《刑名篇》的内容与意义三、若干法律术语的界定第七节 刘颂一、“复肉刑”论二、“划一法律,简而不漏”的立法思想三、“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的执法思想第六章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杨坚(隋文帝)一、抑制兼并,减轻赋税与徭役二、“以轻代重”,削烦除苛三、慎狱恤刑,秉公执法四、整顿行政体制,选用良吏第二节 李世民(唐太宗)一、“君依于国,国依于民”的重民思想二、法务宽简的立法思想三、纳谏任贤第三节 柳宗元一、国家、君主与法律起源论二、反对天罚论和司法时令说三、礼法统一论四、定经界,核名实,均赋役第四节 刘禹锡一、依靠法制,人能胜天二、法大行,则国大治第五节 白居易一、刑、礼、道迭相为用二、先富后教,止狱措刑三、理大罪,赦小过四、慎选司法官吏五、废肉刑第七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包拯一、立法当以恤民为本二、肃吏治,选清官三、执法严明,不避权贵第二节 王安石一、革除弊政,因时立法二、创立善法,抑制兼并三、礼法兼用,德主刑辅四、“有司议罪,惟当守法”五、“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第三节 朱熹一、“法者,天下之理”二、德治与重刑并用三、变法改革与人治四、义理决狱,明谨用刑五、恤民与省赋第四节 耶律楚材一、崇尚儒学,标榜文治二、立法定制,宽刑慎杀三、赏罚必信,不徇私情,不畏权贵第八章 明清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丘浚一、德、礼、政、刑兼用,以教化为先二、“应经合义”,因时立法三、执法“坚如金石,信如四时”四、慎刑恤狱五、立法以便民为本第二节 黄宗羲一、批判君主专制二、君臣共治三、学校议政四、立“天下之法”,去“一家之法”五、工商皆本第三节 爱新觉罗·玄烨(康熙)一、“力行教化”,“尚德缓刑”二、重视吏治,惩治贪蠹第九章 近代的法律思想第一节 洪秀全与洪仁干一、洪秀全反对封建,主张平等的法律思想二、洪仁干的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律思想第二节 康有为一、“公羊三世说”与变法思想二、鼓吹君主立宪三、《大同书》中的“治至刑措”论第三节 梁启超一、救亡图存的变法维新思想二、提倡民权和君主立宪三、法治与人治相结合的思想第四节 沈家本一、重视法理学研究二、中西结合的修律思想第五节 孙中山一、法治与民主相结合的思想二、五权宪法思想三、锐意改革法律制度参考书目后记

简单谈谈学习中国法律史的感受

简单谈谈学习中国法律史的感受如下:随着改革开放地深入发展,信息革命地日新月异,我国社会体制也正进一步地完善,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外颓废文化思想的侵蚀,加上一些不负责的传媒和商业影片过分渲染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国内拜金主义、读书无用论及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导致社会出现了人生价值的多元化选择。特别是我们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并且易变时期,对社会当前存在的不良因素及诱惑难于辨别而且缺乏足够的自觉抵抗力,因而对人生感到迷茫和困惑,人生价值取向失衡,思想产生偏激和叛逆,出现厌学、逃学、整天沉浸在游戏机厅、网吧里,甚至在与社会正轨相背驰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最终不能自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刻,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的好奇心,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很强,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有这样的一个少年犯张XX,16岁,是看了很多港台警匪战片和武侠小说,对其中“老大”的任务和打打杀杀的场面很羡慕,总想着几个人组成团伙,占领一条街,称王称霸,一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拦路抢劫,结果被判4年.学习法律知识是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需要。有些青少年由于不懂得法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用“私了”,或者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有的人一辆自行车被人拦路抢走了,这个人不去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叫上了几个朋友去向坏人索要,并将对方打伤致残,结果这个青少年倒犯了故意伤害罪。

中国法律史学习的感受如何?

简单谈谈学习中国法律史的感受如下:随着改革开放地深入发展,信息革命地日新月异,我国社会体制也正进一步地完善,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外颓废文化思想的侵蚀,加上一些不负责的传媒和商业影片过分渲染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国内拜金主义、读书无用论及封建迷信思想的影响,导致社会出现了人生价值的多元化选择。特别是我们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并且易变时期,对社会当前存在的不良因素及诱惑难于辨别而且缺乏足够的自觉抵抗力,因而对人生感到迷茫和困惑,人生价值取向失衡,思想产生偏激和叛逆,出现厌学、逃学、整天沉浸在游戏机厅、网吧里,甚至在与社会正轨相背驰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最终不能自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刻,辨别是非能力薄弱,有强烈的好奇心,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很强,易受到外界的影响。有这样的一个少年犯张XX,16岁,是看了很多港台警匪战片和武侠小说,对其中“老大”的任务和打打杀杀的场面很羡慕,总想着几个人组成团伙,占领一条街,称王称霸,一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拦路抢劫,结果被判4年.学习法律知识是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需要。有些青少年由于不懂得法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用“私了”,或者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有的人一辆自行车被人拦路抢走了,这个人不去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叫上了几个朋友去向坏人索要,并将对方打伤致残,结果这个青少年倒犯了故意伤害罪。

中国法制史之重要法典

主要法典演变历程 战国魏国《法经》(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成文法典,6篇)—>汉初《九章律》(9篇)—>三国魏国《曹魏律》(“八议”入律)—>西晋《秦始律》(《晋律》,五服制入律)—>北朝《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隋《开皇律》(封建法律定型化,“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l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职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法经》 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北齐律》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在中国封建法律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永徽律疏》 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议》,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类是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唐六典》 中国历第一部较为系统的行政法典。
《明大诰》 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空前普及的法规。
《宪法重大信 条十九条》 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我国古代法制史演变

奴隶社会时期 原始社会末期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 “ 礼 ” 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左传》中记载的 “ 禹刑 ” ,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至商朝,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已初具规模,所谓“ 刑名从商 ” 。 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 到中叶以后,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 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最重大的改革莫过于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 郑国执政子产, “ 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 ,这 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郑国邓析所作竹刑,便于携带和流传,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 封建社会初期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 魏国李悝制定《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 ,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后来商鞅入秦国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 “ 律 ” 为名。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 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 ,法、术 、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 秦朝法律令名目繁多,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司法机构和诉讼制度逐渐形成。 汉朝建立后,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制作了《九章律》,就是通常所说的汉律。 汉朝董仲舒提出的 “ 德主刑辅 ” ,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是汉武帝以后汉王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刑罚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至此中国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 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诉讼与审判制度。 “春秋决狱 ” 是儒家文化渗透法制的直接体现,其要旨是: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颇有建树,魏国的《新律》,东晋的《晋律》(又称《泰始律》),北魏的《北魏律》和《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 这时期的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刑罚制度日趋规范,礼律日趋融合,其中《北魏律》为隋唐律典的渊源。 为维护地主阶级特权, “ 八议 ” “ 官当 ” 入 律。 所谓 “ 八议 ” ,是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和减刑的规定。 “ 官当 ” 即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 在诉讼制度方面建立了 “ 登闻鼓 ” 直诉制度。 登闻鼓设于朝堂之外,有冤情者可以击鼓直接向皇帝或中央司法长官诉 冤,这种制度经过改革,一直沿用至清朝。 封建社会发展时期 承上启下的是隋朝的《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 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 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以“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为法制指导思想上,将封建立法推向高峰,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律疏》、《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大中刑律统类》、《唐六典》 等。 其中《永徽律》及《律疏》合称《永徽律疏》最负盛名,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 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而且尽可能引 证儒家经典,用以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使 “ 疏 ” 与 “ 律 ” 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从此 “ 天下断狱,皆引疏分析之 ” ,成为统一解释律文的法律依据。 民事、行政、刑事立法空前完备。 宋朝初年制定的《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这一时期的法律特点是: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加强活动对司法权的控制,刑罚更加野蛮,折杖法、刺配之法、凌迟等酷刑的滥用是刑罚制度的倒退。 元朝的立法有《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 这一时期的法制发展没有显著进步,有几个特点: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把人民划分为高下四等:蒙古人、色目人、 *** 、南人;残酷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维护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和压迫;确认蓄养奴婢的合法性;在继承汉族法律的同时又保留了蒙古族的习惯法。 封建社会后期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 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 《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明太祖亲自制定《大诰》,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直接反映了重典思想。 为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更好地集权于中央,制定了行政法典《大明会典》。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 《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 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 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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