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机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八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九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十一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二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
承包经营土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第十七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第十八条 采矿、 取土后能够复垦的土地,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复垦,恢复利用。第十九条 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 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 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 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耕地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用途。【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一个土地法是什么
第一个土地法是《井冈山土地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否定封建土地所有制。
井冈山土地法从1927年开始,直到1948年春,土地法大纲以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为基本原则,改正了土地法的缺点,对重大政策原则问题,作了更妥善的规定。
历史意义井冈山根据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以“打土豪分田地”为主要内容的土地革命,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让穷苦百姓有了梦寐以求的土地。解决了土地的没收与分配;山林的分配和竹木的经销;土地税的征收和使用等问题。它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几千年来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它不仅指导了湘赣边界的土地革命斗争,而且为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进行伟大的土地革命斗争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一个土地法叫什么
第一个土地法是指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第一部成文土地法,即井冈山《土地法》。这个土地法诞生于1928年12月,由当时的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正式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共有9条,约1500字,主要规定了没收土地的范围和归属、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和区域标准、土地税的征收和支配等。在这个土地法中,最具革命性的条款是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并把土地分配给贫苦农民的规定。这一条款打破了封建地主所有制,实现了土地的公有化,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实行土地革命的基本法律。井冈山《土地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推行土地革命的决心和勇气,有力地推动了中国农民解放斗争的发展进程。此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相继制定实行了多个土地法规,彻底改变了中国农村的封建土地制度,让广大农民真正拥有了土地,为中国的农业发展和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基础。
开荒的土地法是怎样规定的
开荒前需要明确荒地的所属:如果是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可以进行开荒并用于农业,但不能用于建房;如果是归村集体的荒地,需要和村集体进行协商之后才可开垦使用。对于“四荒地”(指的是荒山、荒沟、荒丘以及荒滩),国家是鼓励开荒的,如果村集体内没有人开发,也可承包给集体以外的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如果所有权属于村集体的开荒地,村集体可以依法追回开荒地的使用权。但是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村集体必须对开荒者进行赔偿。当遇到征地时,对于开荒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目前确是一个法律空白。但从原则上来讲,开荒地的补偿应该与农地的补偿是一样的。村民如果想取得所开荒土地的承包使用证,可以与村集体协商。先与村集体签订相关的承包合同,然后再向政府申请发证。土地开荒纠纷怎么解决1、 如果对开荒地的使用权有争议,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如何处理。2、如果要收回开荒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对开荒者作出适当补偿;3、可以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法对开荒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土地法律规范的规定荒地开垦后可以被村户承包,若是土地的性质决定了某块荒地不适合被承担的,此时就可以采用招标等方式承包。荒地被开垦后,不得随意闲置。 一、土地法对开荒地的规定是怎样的? 土地法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规范对开荒地的规定如下: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五十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2、《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二、农村土地使用权如何获得?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目前即使是农村地区,荒地、荒山等没有被利用的土地是比较少的,但是并不是说必然不存在这类土地。若是可以获得此种类型土地的使用权,那么使用的期限是比较长的,故此也有不少人会选择承包被没有被开垦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