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诉讼判赔

时间:2026-02-01 10:47:40编辑:流行君

大气污染诉讼判赔胜诉了吗?

6月5日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当天,北京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北京市四中院宣判。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多彩联艺公司)违法排放废气污染环境,因此被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多彩联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89万余元,并就污染行为公开向社会道歉。据了解,上述赔偿款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治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在起诉书中提到,多彩联艺公司在生产基地从事钢结构制造过程中,喷漆工艺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喷漆场地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公司出库单,2016年7月8日至12月9日期间,该公司累计使用油漆39750.5kg,稀料8779.5kg,共计48530kg。在环保部门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并罚款后,该公司对大气环境的损害情况持续进行。因此,检方在起诉请求中,要求多彩联艺公司停止对大气环境的侵害,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同时赔偿“因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894880元”,以及相关鉴定费用。

四川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如何宣判的?

据悉,由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四川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至诚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公开宣判,确认被告至诚镇政府“未按国家规范要求,直接倾倒乡镇生活垃圾”的行为违法。据悉,2017年6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通江县至诚镇人民政府将未分类的乡镇生活垃圾沿河道露天倾倒,造成大量垃圾沿河道漂浮散发阵阵恶臭。2017年11月24日,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对“通江县至诚镇政府将未分类乡镇生活垃圾沿河道露天倾倒,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案,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8年2月5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4月11日,通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责令被告至诚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垃圾处理规范和标准对违法倾倒的垃圾进行处置,对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修复。至诚镇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坚决执行法院判决,对原垃圾倾倒地进行封场达标处理。同时,对全镇现有垃圾实行统一回收,运往县城垃圾处理场进行集中处理。据了解,通江县将在三年内筹资2.5亿元,拟在全县分片区修建垃圾热裂解处理场28座,垃圾收集点1230个,垃圾池3272个,垃圾转运站66座。预计到2020年,通江县城乡生活垃圾基本实现规范处置。

如何界定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总的来说,凡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都应属于公益诉讼案件,但具体的划分,大致有以下几个类型:一、 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两大类,其中土地属于不动产。二、环境污染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此类案件,主要包括河流、大气、土壤等环境污染。三、不正当竞争、侵害弱势群体利益案件四、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未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规则,造成经济秩序的无序和混乱;侵害弱势群体利益,往往表现为某些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违法或行政不作为,以强势的行政手段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满,极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扩展资料《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对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12月8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
  1、第六条 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第七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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