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是中国关于商标保护的主要法律。该法明确了商标的定义、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法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标,是指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标识,能够将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具有显著性,并可以注册。第二章 商标注册第三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包括商标图样、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商标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第五条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注册。第三章 商标使用第六条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规定期限内续展注册。第四章 商标保护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九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可能会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提问】
您可以详细说说情况,我帮您分析下,给您具体建议。【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是中国关于商标保护的主要法律。该法明确了商标的定义、注册、使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以下是该法的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法是为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商标,是指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标识,能够将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具有显著性,并可以注册。第二章 商标注册第三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第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包括商标图样、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商标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第五条 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注册。第三章 商标使用第六条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第七条 商标注册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规定期限内续展注册。第四章 商标保护第八条 商标所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九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可能会随时间推移而发生变化。【回答】
大品牌A 是一个药品TM商标 授权某公司 B 使用其品牌 销售同类商品 就是贴牌销售, 我方C 和B联系 达成了授权使用协议并生产了许多产品准备销售 但B并未告知其不是TM商标所有者 ,造成我方无法市场销售 ,产品积压。请问 我起诉B可不可以 如果可以应该是以什么理由起诉【提问】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起诉B公司。以下是一些可能的理由:欺诈或误导:B公司可能故意隐瞒了其并非商标所有者的事实,误导您与其签订授权使用协议。您可以主张B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违约:如果B公司违反了与您签订的授权使用协议的条款,您可以以违约为由起诉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证明B公司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导致您遭受损失。知识产权侵权:如果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大品牌A的知识产权,您可以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起诉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证明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大品牌A的商标权。【回答】
商标注册商标名称应该怎么填写?
填写商品名称时,请尽量填写具体的能为本产品消费者所理解的商品名称,基于国内注册向美国等国申请的,商品名称应与国内注册证上的商品名称一致。商品如专业化程度较高,应提供相应的英文译文。如没有而需我所另找专业技术人员翻译的,由此产生的实际支出由申请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
商标申请的商品名称怎么填
商标注册申请中填写商品名称的方式:当事人可以根据商品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如果商品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